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生教組|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
4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
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公告臺北市
和興水岸社宅(地址: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88號)所屬之戶
外公共區域,自113年10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
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
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://health.gov.taipei)公
告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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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9-1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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