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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國民小學

公告彙整

文化部因應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10條之1修正條文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訓育組|

說明:

一、依教育部112年6月8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20057767號函辦理。

二、文化部因應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,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,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販售票券不能加價 或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

三、檢送文化部函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、圖卡素材各1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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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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